无效《阻力滑轮防摇装置》实用新型案件胜诉
一、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专利无效
专利名称:阻力滑轮防摇装置
专利号:201320344957.9
二、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以上述涉案专利针对我方当事人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全部无效,并向法院请求对涉案专利侵权诉讼中止审理,并且在一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了新的无效理由及证据。
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理由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该无效理由所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据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22日,公开号为CN2016783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11年13月23日,公开号为CN101988550A的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本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1993年11月2日,公开号为US5257891A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1990年5月8日,公开号为US4923055A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
通过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口审,向合议组详细陈述了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所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
三、审理结果
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四、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该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关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