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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是指不特定的公众能够获得并知悉现有设计的状态。首先,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非对所有网络用户公开,其内容仅该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其他人无法通过关键词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检索查阅。其次,即使对于微信好友,微信用户也可以通过相关设置,使部分好友或全部好友无法阅读其发布的朋友圈信息。本案中欧墨洁具门市部、钟云林无法证明“董哥”在2014年11月11日发
2020-11-13 维特说法 592